一、产品简介
个人综合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所需的人民币贷款。
二、贷款分类
个人综合经营性贷款主要分为个人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设备贷款、个人物业购建贷款、个人物业装修配套贷款。
(一)个人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需流动资金周转需要的贷款。
(二)个人设备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购置、安装或修理生产与经营活动中所需机械设备的贷款。
(三)个人物业购建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满足项目自有资金比例要求的购置或建设物业的贷款。
(四)个人物业装修配套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个人经营性物业完善配套、装修翻新的贷款。
(五)我行认可的其他用途。
三、办理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经营性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在惠州市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如果借款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不具法人资格企业的投资人,需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其他相关个人信用系统中无恶意违约记录或不良债务资信,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额度及自筹资金比例
原则上单户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抵(质)押及担保公司类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非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类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一)个人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情况下为1年。一年以内的每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可提前还本,对于部分优质的客户,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贷款;1年至3年(不含3年)的,可采用分期还本付息。
(二)个人设备贷款不得超过5年。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可每月付息,按月、按季、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一年以上的,可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或“n+m”。
(三)个人物业购建贷款不得超过10年。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可每月付息,按月、按季、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一年以上的,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或“n+m”。
(四)个人物业装修配套贷款不得超过10年。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可每月付息,按月、按季、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一年以上的,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或“n+m”。